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629號聲 請 人 朱○○相 對 人即受監護宣告 之 人 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A03之女,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623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關係人朱建煌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確定在案。又被繼承人朱○○(即相對人之胞弟,於民國113年6月17日歿)遺有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相對人、朱○、朱○○、羅朱○○、朱○○(上4人合稱朱○等4人,分則逕稱其名)等人所繼承,現全體繼承人已協議分割系爭不動產由朱○○全部繼承,是為辦理分割被繼承人朱○○之遺產,須處分系爭不動產。為此,依法聲請准予代理處分(協議分割)系爭不動產等語。
二、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 條定有明文。次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又上開關於未成年人監護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亦為民法第1113條所明定。又遺產有不動產者,遺產分割性質上為處分行為,聲請人既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其為相對人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辦理繼承及分割登記等事宜,自應依上開規定聲請本院許可。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親屬
系統表、114年6月2日之遺產分割協議書與114年7月19日協議書、親屬團體會議紀錄、同意書、系爭不動產之土地與建物謄本、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朱○○遺產收支明細表、高雄市林園區農會匯款回條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5-42、71-79頁)。而相對人前經本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聲請人並已會同關係人朱建煌開具相對人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經准予備查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623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先予敘明。
㈡現聲請人雖聲請本院許可依其所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處分(即
協議分割)系爭不動產,惟觀諸聲請人提出之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所載分割方案(本院卷第15-17頁),係將系爭不動產全數分配予朱○○繼承,相對人分毫未得,據此已難認符合相對人之利益。聲請人雖再提出全體繼承人間之補償協議(本院卷第73-75頁),其上約定由相對人就被繼承人朱○○之其他遺產分配取得現金18萬5,000元,並由朱○○另行補償相對人489,936元,且自繼承登記完成之次月起,按月分8年給付完畢。惟參諸被繼承人朱○○之全部遺產價值,縱僅以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為標準核算,總計亦達492萬6,077元(本院卷第71頁),以相對人之應繼分比例即5分之1計算,其應繼分利益原應為98萬5,215元(計算式:492萬6,077元×1/5=98萬5,21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且此金額係將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而非以真實市價計算,已有低估,詳後述);對照聲請人所提出之上揭系爭遺產分割協議及補償協議,相對人就被繼承人朱○○之全部遺產總計卻僅能取得67萬4,936元(即18萬5,000元之現金補償及朱○○承諾給付之48萬9,936元),顯遠低於其原能取得之應繼分利益,客觀上自屬不利於相對人。更何況若將系爭不動產真實市價一併考慮在內,相對人就被繼承人朱○○之遺產原能取得之應繼分利益,更可能遠超過上開計算之98萬5,215元,益徵聲請人所提出之系爭不動產分割方案及補償協議已損害相對人之權益。遑論聲請人所提出上揭補償協議所載其中關於朱○○按月分期給付之補償,分期時間長達8年,此給付方式存在隨時違約中斷之風險,對相對人權益之保障亦顯然不足。又縱使相對人有照護需求且所費不貲,亦應待相對人分得其應得之應繼分後,再行聲請許可處分其分得遺產予以籌措。
㈢準此,聲請人所提出之上揭分割協議及補償協議,將使相對
人損失原能取得之應繼分利益,顯不利於相對人。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其依上開遺產分割協議代理相對人處分系爭不動產,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佑盈附表:被繼承人朱○○之遺產編號 項 目 權利範圍 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21平方公尺) 1/2 2 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 (面積:14.13平方公尺) 35/2000 3 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 (面積:110.88平方公尺) 35/2000 4 高雄市○○區○○○段0000○號房屋(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 1/2 5 高雄市○○區○○里0鄰0號房屋 1/2 備註: 朱○○所遺存款、債權部分,詳卷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