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754號聲 請 人 A02非訟代理人 陳韋誠律師
黃大中律師郭乃瑜律師受監護宣告之人 A03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代理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A03(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A03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2為受監護宣告人A03之配偶,A03前經本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417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關係人甲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確定在案。茲因A03每月需支出新臺幣(下同)5萬5千餘元之養護療治費用(含外籍看護費用及其膳食),惟A03每月僅能領得老人年金1萬6,099元,且名下帳戶存款僅剩餘3萬餘元,顯不足支應其相關費用,爰依法請求許可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以支應A03後續照護、日常生活等費用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前開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同法第1113條亦有明定。據此,監護人為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之聲請,應以該處分對受監護宣告人有利益為前提,倘併為預告處分之方式者,尚須監護人已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使該處分之結果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
本、親屬系統表、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417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護養療治費用之薪資簽收單與發票明細、A03之郵局存摺暨內頁影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高雄榮民總醫院之醫療費用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21、25至39-2、75至81、87至93、101至102頁)。而A03前經本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聲請人並已會同關係人甲OO開具A03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經准予備查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417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宗核閱屬實。㈡本院衡以A03已無自理能力,需受長期療養照顧,所費金額不
貲,然其無工作能力、無收入,每月所領老人年金僅1萬6,099元(含勞保及國保),亦無足夠之存款得以支應;而聲請人擬出售之系爭不動產所得價金將用以支應A03生活及養療照護所需等情,復據聲請人陳述明確;此外,經本院合法通知A03之3名子女對於處分系爭不動產以支付其照護費用等情表示意見,其次男許智睿、長女甲OO均同意本件聲請,有其等出具之同意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83、85頁),至於長男A01則迄未就上情表示意見,依通知主旨所示即視為無意見,此有本院通知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3、105頁)。綜此各情,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系爭不動產,可使A03能持續接受穩定、適切之照顧,並適度減輕聲請人等家屬之負擔,足認合於A03之利益且有必要,自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100條、第1103條第2項、第110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俱為同法第1113條規定所準用之。則本件聲請人就處分A03名下系爭不動產所得之價金,自應依上揭規定妥適管理,並使用於A03未來生活及照護所需費用,併予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長慶附表:
編號 種類 不動產項目 總面積(㎡) 權利 範圍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74平方公尺 1/7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3479平方公尺 37/10000 3 建物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 層次:6層、 面積100.96平方公尺、 陽台15.40平方公尺、 花台1.05平方公尺 1/1 4 建物 未保存登記建物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巷0號) 123.1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