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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監宣字第 7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797號聲 請 人 林O麗

林O枝共 同非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相 對 人 林O陽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4年8月29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承上說明,本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虹妤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裁判日期:202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