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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監宣字第 9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982號聲 請 人 鄭○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楊○明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項關於「宣告楊○明(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應更正為「宣告楊○明(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二項關於「選定鄭○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應更正為「選定鄭○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於家事非訟裁定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葉芮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