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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監宣字第 9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918號聲 請 人 王OO相對人 即受監護宣告之 人 王OO關 係 人 王林OO

王OO

王OO

王OO上列聲請人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A07(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A07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5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A07之子,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897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關係人A02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確定在案。因相對人罹有阿茲海默氏症致重度失智,日常生活已無法自理,24小時需依賴他人照顧,每月須支付之養護療治費用約為新臺幣(下同)5餘萬元,惟相對人名下帳戶存款所剩無幾,且無其他收入,導致現有款項已無法維持相對人必要之生活及醫療水平,為支付後續生活、醫療及照護所需,基於相對人之利益,爰依法請求准予代相對人處分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前開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同法第1113條亦有明定。據此,監護人為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之聲請,應以該處分對受監護宣告人有利益為前提,倘併為預告處分之方式者,尚須監護人已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使該處分之結果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897

號民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影本、戶籍謄本、同意書、相對人每月收支概算表、每月養護費用相關收據、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暨其內頁、系爭不動產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預立土地買賣契約書、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1-20、23-39、87-143頁);又聲請人已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A02開具相對人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3年度監宣字第897號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㈡本院衡以相對人已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需受長期療養照護,

所費金額不貲,然其無工作能力、無收入,名下亦無足額存款,目前除按月領取國民年金基本保障年金(即109年1月至112年12月每月3,772元、113年1月迄今4,049元)外,未領取其他社會津貼,有相對人之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暨其內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4年10月29日保國三字第11413099640號函暨所附國民年金給付申領資料查詢表、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14年10月29日高市社救助字第11438530500號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79-83、135-143頁),依相對人現有財產確不足支應上述照護開支。而聲請人擬出售之系爭不動產非現供相對人居住使用,佐以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買賣契約書所載系爭不動產擬售價額為485萬元(本院卷第29-36頁),高於公告現值,亦未明顯低於附近同地段不動產於113、114年間所出售之市場行情,此有卷附系爭不動產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可參(本院卷第23-27、87-89頁),輔以相對人之最近親屬即關係人A003(相對人之配偶)、關係人A04、A01、A02(上三人為關係人之子女)均同意出售系爭不動產並將售得價金全數支應相對人生活及養療照護所需(詳本院卷第91-93頁之同意書、本院卷第163頁之訊問筆錄),堪認本件處分行為對相對人應屬有利。綜此各情,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系爭不動產,可使相對人能持續接受穩定、適切之照顧,並適度減輕聲請人等家屬之負擔,足認合於相對人之利益且有必要,自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100條、第1103條第2項、第110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俱為同法第1113條規定所準用之。則本件聲請人就處分相對人名下系爭不動產所得之價金,自應依上揭規定妥適管理,並使用於相對人未來生活及照護所需費用,併予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佑盈附表:

編號 種類 不動產項目 面積(㎡) 權利 範圍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3 1/10 2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105 1/10 3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1566 1/10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