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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亡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亡字第36號聲 請 人 A003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A04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A04(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於民國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A04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03為失蹤人A04(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弟媳。A04於94年4月18日離家後多日未返,經A04之胞弟即聲請人之配偶甲○○於94年5月2日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深水派出所報案請求協尋,迄今逾20年仍未尋獲,爰依法聲請對A04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戶口名簿、親屬系統表、高雄市岡山戶政事務所114年6月11日函文等件為證,且A04目前尚存之姊妹A001、A002陳稱不知其實際住居所,就本件聲請死亡宣告無意見等語,有其等具狀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39至141頁)。本院另依職權查詢A04之出入監資料、入出境資料、財產所得資料、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全民健康保險及就醫紀錄資料、殯葬設施使用資料,皆無A04近7年之相關資料,且迄今未尋獲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勞保健保查詢資料、e化健保系統資料、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14年6月30日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14年7月2日函檢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等件附卷可佐。參以上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14年7月2日函暨所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顯示:甲○○於94年5月2日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深水派出所報案表示A04於94年4月18日失蹤,且迄今仍未尋獲等語(見本院卷第117至119頁)。綜觀上開事證,應認A04至遲於94年4月18日即已失蹤,堪信聲請人主張A04失蹤迄今已逾7年為真實

四、又本院於114年7月17日以本院114年度亡字第36號民事裁定准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公示催告,並於114年7月17日公告在案,現申報期間6個月已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亦有上開裁定、公告暨公告證書等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依民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A04死亡,應予准許。

五、A04既自94年4月18日失蹤,計至101年4月18日,已滿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