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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亡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亡字第3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失 蹤 人 黃志忠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黃志忠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A01(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於民國114年4月24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A01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A01(年籍詳如主文)父母均歿且未婚無子女,因行方不明多年,前於民國111年4月24日經高雄○○○○○○○○(下稱苓雅戶政事務所)依法函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下稱苓雅分局)通報為失蹤人口,經查詢有關失蹤人之入出境紀錄、安置紀錄、殮葬紀錄、在監在押資料、健保就醫紀錄、或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國民年金、老農津貼或公教退撫給等紀錄,顯示皆查無相關資料,是失蹤人至遲於111年4月24日(斯時為93歲)起即處於失蹤狀態,迄今已滿3年,聲請對失蹤人A01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苓雅戶政事務所114年5月15日高市苓戶字第11470231800號函及所附之失蹤人之戶籍資料、三親等資料、苓雅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0○0○○○○○○○○○○○○○○○親屬、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原住址勘查照片,以及內政部移民署108年2月19日移署資字第1080026362號函文及所附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11年3月22日高市社老福字第11132733800號函、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11年3月16日高市殯處武字第11170228100號函、法務部刑事資料查詢結果單及80歲以上行方不明人口社會生活軌跡比對紀錄等件在卷可憑。本院綜合上開各事證,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於111年4月24日業已失蹤(斯時為93歲),且生死不明已逾3年等情為可採。再經本院於114年7月2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等情,有本院裁定、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公告證書、家事事件公告等件附卷可查,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依民法第8條第2項規定,失蹤人滿80歲以上失蹤滿3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A01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推定其於111年4月24日失蹤日屆滿3年之該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其死亡。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羅培毓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國安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