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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亡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亡字第42號聲 請 人 王OO失 蹤 人 王OO (年籍資料詳如附表所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失蹤人A05於民國四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A05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A05為聲請人之姊,其生於民國00年00月0日,早年隨雙親自大陸抵達臺灣,根據戶籍資料顯示,其於38年9月29日與母親王崔OO遷入高雄市○○區○○路000號。

茲因查無A05相關身分資料,致無從辦理母親後事,且聲請人與其餘手足俱未曾見過A05。是以,A05生死不明迄今已逾3年,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2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本件主張,業據其提出聲請宣告死亡狀、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臺灣省高雄市戶籍登記簿、光復後除戶戶籍簿冊浮籤記事資料專用頁、高雄○○○○○○○○114年5月16日高市鼓戶字第11470260200號書函、陳述狀暨所附國民身分證之沿革網頁資料、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0號全戶戶籍謄本與戶號高市左子戶字第263號(E0000000)戶籍謄本等證據為憑,並有高雄○○○○○○○○114年7月28日高市鼓戶字第11470409400號函附臺灣省高雄市左營區戶口清查表、高雄市戶籍登記簿、戶籍資料、高雄○○○○○○○○查詢戶籍資料傳真單、申請書、被繼承人王崔靜嫻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戶籍字號高左如670遷徙登記申請書、戶籍高左子字620號遷入登記申請書及海軍軍官學校114年8月5日海官教務字第1140018259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復與證人即A05之弟A02所證情節相符。是以,經詳閱上開各證據等全卷資料,俱查無A05之行蹤或足證其業已死亡之相關證明,堪信A05確已失蹤,且生死不明已逾3年。又本院前於114年9月16日裁定准許對A05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並經公告在案,現已屆滿6個月之申報期間,未據A05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是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並以A05於38年9月29日失蹤屆滿3年之最後日終止時即41年9月29日下午12時,推定為A05死亡之時。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馨元附表:

一、姓名:A05 二、性別:女 三、出生時間:民國32年12月6日 四、身分證統一編號:無 五、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000號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