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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亡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亡字第58號聲 請 人 楊○○相 對 人 紀○○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紀○○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A05(男,民國前○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巷○○號)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A05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A05(年籍詳如主文)為聲請人之繼祖父,失蹤人A05於民國82年11月25日出境後即失蹤,失蹤人A05失蹤時已年滿80歲,迄今生死不明已滿3年,爰依民法第8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等規定,聲請對失蹤人A05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簿、聲請人之繼父與母親即A02與A01之繼承及親屬系統表、高雄市大寮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函詢失蹤人之失蹤報案紀錄及協尋結果,經該局函覆本案經登入內政部警政署失蹤人口系統查詢,以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為查詢條件,均查無A05之失蹤報案紀錄,有該局114年10月23日高市警治字第11437262700號函在卷可憑;本院另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戶役政資料、入出境資料、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就醫紀錄、最近7年財產所得資料、全國前案紀錄及在監在押、殯葬設施使用資料等紀錄,失蹤人於82年11月25日出境,其餘皆無失蹤人相關資料,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入出境查詢結果、勞保局We

b IR查詢系統資料、健保資訊連結作業、健保Web IR查詢系統資料、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及財產)、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出入監紀錄表、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14年10月21日高市殯處武字第11471000500號函等件附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於82年11月25日業已失蹤(當時為80歲以上),且生死不明已逾3年等情為可採。又本院於114年12月15日以本院114年度亡字第58號民事裁定准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公示催告,並於114年12月16日公告在案,現申報期間2個月已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亦有上開裁定、公告暨公告證書等附卷可稽,是失蹤人失蹤迄今已滿3年,本件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申報期間現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準此,本件失蹤人確係失蹤,迄今仍生死不明,應堪認定。故聲請人聲請宣告A05死亡,合於首揭民法第8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

四、再查,A05係前0年00月0日生,其於82年11月25日失蹤,已年滿80歲,計至85年11月25日止,失蹤已滿3年,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怡凡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