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亡字第65號聲 請 人 陳郭月珠失 蹤 人 郭得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5日以105年度亡字第28號宣告A02(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街000號)於民國104年10月3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受死亡宣告之人A02之胞姊,A02於民國97年間離家後,因多年未與家人聯絡,聲請人母親郭莊杏因其失蹤多年,乃依法向本院聲請宣告A02死亡,嗣A02並經本院以105年度亡字第28號為死亡宣告在案。惟A02實際尚生存,先前因在泰國服刑,無法與家人聯絡,然現已出獄,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 條之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者,得聲請撤銷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 條定有明文。
蓋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不過推定其何時死亡,既稱推定,自得以反證推翻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1732號裁判、67年度第14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A02前因失蹤滿7年,經其母親郭莊杏聲請死亡宣告,經本院
於106年1月5日以105年度亡字第28號裁定宣告聲請人於104年10月3日下午12時死亡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堪信屬實。
㈡A02雖經宣告死亡,然其前在泰國服刑,現已出獄,實際尚生
存等節,業據聲請人提出與駐泰國代表處聯繫之電子郵件、泰國監獄出獄證明為證,復經本院函請我國駐泰國代表處協查,函覆略以:聲請人所提出電子郵件確為本處致發之電郵、聲請人所提之出獄證明文件亦為本處協助洽索之泰國孔秉中央監獄致曼谷移民局之出獄文件,另本處曾派員赴曼谷移民局居留中心探視本案當事人並確認人別,面詢所獲資訊與A02戶籍謄本內容相符等語,有駐泰國代表處114年11月20日泰行字第1141121790號函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是聲請人雖受宣告死亡之裁定確定,惟其目前既仍生存,依前揭說明,本院105年度亡字第28號宣告聲請人於104年10月3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即與事實不符。從而,聲請人請求撤銷該死亡宣告之裁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