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監宣字第33號聲 請 人 朱○○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A06之胞妹,A06前經本院以114年度監宣字第322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A06之監護人確定在案。而聲請人及受監護宣告人之父親A04於民國114年4月5日死亡,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人同為被繼承人A04之繼承人,於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繼承及分割事宜,彼此間利害相反,有利益衝突之情事,實有為受監護宣告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爰依法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A06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次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時,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又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098條第2項、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1113條均有明文。
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固據其提出同意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戶籍謄本(現戶全戶)、戶籍謄本(除戶部分)、戶籍謄本(現戶部分)、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322號民事裁定、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等為證,然經本院於114年10月28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請具體表明本件聲請事項為何?是否欲聲請選任A03為受監護宣告人A06於辦理被繼承人A04之遺產繼承及分割事宜之特別代理人?如是,請具狀更正聲請事項。」、「㈡提出監護人A05對於受監護宣告人A06之財產,已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A002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之相關證明文件(法院准予備查函影本)。」、「㈢除A05、A06、A01外,被繼承人A04有無其他子女?若有,請提出該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上開子女已死亡,請一併提出代位繼承人(即孫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除戶謄本。」、「㈣遺產分割協議書(含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全部財產,經被繼承人A04之全體繼承人及特別代理人A03之同意並蓋用印鑑章,且全體繼承人均須列於協議書,倘有繼承人未受分配,請註記其分得之權利範圍為零),並提出被繼承人A04之全體繼承人及特別代理人A03之印鑑證明。」、「㈤敘明上開分割方案何以有利於受監護宣告之人A06及有無侵害受監護宣告人A06之應繼分,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㈥關係人A03是否同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人A06於辦理被繼承人A04之遺產繼承及分割事宜之特別代理人,且已清楚知悉特別代理人之職務內容,並願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特別代理人職務?若是,請提出關係人A03之同意書(應載明上開事項,並蓋用特別代理人之印鑑章),並提出關係人A03之印鑑證明(上開第㈣項如已提出印鑑證明,無須重複提出)。」、「㈦關係人A03是否同意第㈣項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載分割方案?若是,請一併敘明上開分割方案何以有利於受監護宣告人A06及有無侵害受監護宣告人A06之應繼分,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上開書狀應蓋用關係人A03之印鑑章)。」,該通知已合法送達予聲請人,然聲請人迄今均未補正,有送達回證2紙、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紙附卷可參。本件聲請人未依本院通知補正致本院無從審認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是否合於法律規定及是否有利於受監護宣告之人,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