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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15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1563號聲 請 人 林俊寬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上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民國一○○年七月十八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里○○路○○巷○○號)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陸拾陸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以111年度司繼字第2516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且於111年7月8日確定,嗣聲請人提出聲請,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家催字第262號民事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而聲請人業已完成附表所示之工作,目前尚待處理事項為領取現金存款(計新臺幣280元)及分配現金18,966元。因考量本件已難期待由親屬會議酌定報酬,又考量被繼承人僅遺留上開現金,扣除應負擔之程序費用3,500元(聲請選任1,000元、公示催告1,000元及本件聲請費1,500元),爰聲請本院核定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為15,466元等語。

二、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附表、本院111年度司繼字

第2516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戶籍謄本、民事(家事)聲請狀、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本院111年度司家催字第262號民事裁定、郵局存證信函用紙、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受領證明、民事(家事)陳報狀、遺產稅申報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法律事務所函、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2510號、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516號、111年度司家催字第262號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業已為編制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聲請

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管理遺產行為,後續尚有剩餘財產移交國庫等其他事項須處理,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15,466元(含已代墊費用)為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5-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