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1826號聲 請 人 林俊寬律師即被繼承人甲OO之遺產管理人上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以109年度司繼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且於109年7月22日確定,嗣聲請人提出聲請,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家催字第172號民事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而聲請人業已執行如附表一工作紀錄及附表二承受訴訟進行紀錄所示,目前債權人再次聲請強制執行被繼承人之不動產,因考量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已難期待由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酌定,並考量本件除一般遺產管理程序外,尚進行多件訴訟案件,且地點均在南投及台中,爰聲請本院核定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新臺幣80,000元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雖提出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戶籍謄本、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全國贈與資料清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家事聲請狀、本院109年度司家催字第172號民事裁定、民事(家事)陳報狀、遺產清冊、遺產稅申報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事務所函、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函、南投縣政府稅務局函、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民事答辯狀、民事答辯狀(二)、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民事辯論意旨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為證,惟並未提出被繼承人所有之土地登記謄本及說明遺產目前有無遭強制執行,經本院分別於114年4月18日、同年5月23日通知本件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是否有債權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強制執行、及若有,現執行情形為何,並提出已辦理遺產管理人註記完畢之七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而該等通知均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二紙附卷可憑,惟聲請人迄今仍未陳報補正,致本院難以整體性審究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所支出之勞力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情形,而無從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故聲請人聲請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待日後遺產管理之事務處理完畢後,自得再就勞務付出之程度請求相當之報酬金額,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