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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23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2382號聲 請 人 盧珀樺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14年4月14日起展延6個月。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甲○○之子女,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0 年10月14日死亡,然因被繼承人之遺產數額尚待釐清,且聲請人與其餘繼承人間尚有分割遺產之訴訟繫屬中,又前開訴訟雖經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0號判決在案,惟其餘繼承人已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3年度重家上字第22號繫屬在案。另聲請人前經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6340號准予延展,惟已屆期,為釐清被繼承人之遺產數額,故依民法第1156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6340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重家上字第22號言詞辯論筆錄等影本為證;又上開分割遺產等事件尚未終結,且查無本院受理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此均有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裁判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