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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36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633號聲 請 人 黃子芸律師即被繼承人李柳翠琴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58,000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207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嗣依112年度司家催字第143號民事裁定為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為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揭示,聲請人已清查被繼承人之遺產、編制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辦理土地登記補正作業、清理遺產及通知已知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此外,被繼承人因再轉繼承其祖父遺產,遺產增加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529地號土地,其中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已取得補償價金,然為清償債務,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仍需變賣在案,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183條狀請本院裁定本件遺產管理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法院就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1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112年度司家催字第143號民事裁定、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價金受領證明、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律師函等件影本為證,並經調取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07號、112年度司家催字第143號卷宗查閱屬實,堪信為真實。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已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完成申報遺產稅並

經發給核定免稅證明書、地政事務所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清查被繼承人之遺產、編制遺產清冊、聲請公示催告、辦理土地登記補正作業、通知債權人陳報債權等管理遺產行為,且辦理被繼承人再轉繼承祖父遺產,領取土地補償價金;又聲請人已進行前開管理遺產行為,後續尚須將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變賣及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等其他事項待理,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58,000元(含已代墊費用)即屬適當,爰酌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裁判日期:202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