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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30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3018號聲 請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民法第1218條定有明文。次按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尊親屬;㈡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㈢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序之親屬充任之;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㈠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㈡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㈢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民法第1130至1132條定有明文。遺囑執行人死亡,自屬有其他重大事由,如有必要,利害關係人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親屬會議改選,或聲請法院另行指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縣○○鎮○○○巷00弄00號)於97年5月24日死亡,其生前立有公證遺囑,並指定子女○○○為遺囑執行人,且○○○不能執行時,由見證人○○○、○○○互推一人執行,惟現因○○○、○○○、○○○均已死亡,故聲請人於114年5月2日召集親屬會議,並由被繼承人之子女○○○○、○○○、孫輩○○○、○○○、○○○參加會議,惟因○○○對於遺囑內容不同意,故無法於會議中選任遺囑執行人,爰依法聲請法院指定○○○為遺囑執行人。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之主張,固據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公證遺囑影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親屬會議無法選任遺囑執行人說明書、里長見證證明書、拋棄繼承查明情形陳報說明書、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及聲請人同意書、推薦遺囑執行人陳報說明書、○○○同意擔任遺囑執行人聲明書、國民分身證影本等件為證。惟依前揭規定已就親屬會議成員定有明文,且據聲請人所提出被繼承人之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之戶籍謄本,被繼承人尚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多人生存,是本件既無「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或「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之情形,依法即應經親屬會議處理改定遺囑執行人之事項。復聲請人未提出已通知親屬會議會員召開親屬會議而遭拒絕出席或聯絡困難之證明,因此認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執行人,於法未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裁判日期:2025-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