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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31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3157號聲 請 人 林○○律師即被繼承人A01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A01(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110年7月24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代墊費用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此費用包括在主文第1項之報酬及代墊費用內)。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1493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A01之遺產管理人,嗣依112年度司家催字第82號裁定為公示催告,而聲請人已完成如卷附遺產管理人之工作紀錄附表所列之事項,爰聲請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之前揭主張,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493號裁定、戶籍謄本、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108年度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收執聯、民事聲請狀、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民事陳報狀、分割協議書、領取分配款憑據、遺產清冊、本院112年度司家催字第82號裁定、遺產稅申報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查詢積欠相關債務之函文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493號選任遺產管理人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遺產之報酬,是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二)本院審酌:聲請人已進行如卷附遺產管理人之工作紀錄附表所列之事項,又依據聲請人聲請狀所陳報「臺灣土地銀行鳳山分行338,451元存款查詢有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領取,餘額197元」,則因被繼承人存款遭第三人領取,可能涉及對該第三人是否有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或繼承人是否拋棄繼承無效等相關事宜需處理,爰核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為新台幣(下同)40,000元(含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墊付之程序費用1,000元,及本件聲請費1,500元及其他已墊付之規費)。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