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330號聲 請 人 楊雪貞律師即被繼承人蔡銘倫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40,000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7364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嗣依114年度司家催字第62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為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揭示,聲請人已清查被繼承人之遺產、編制遺產清冊及通知已知之債權人報明債權,而被繼承人遺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第93建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道路00號3樓)之房屋,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民事執行處以114年度司執字第25966號執行在案,為此狀請本院裁定本件遺產管理報酬為40,000元以利聲明參與分配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法院就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1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
財產參考清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1年、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移轉財產明細、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113年度司繼字第736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114年度司家催字第62號民事裁定、橋頭地院民事執行處114年度司執字第25966號函等件影本為證,並經調取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7364號、114年度司家催字第62號卷宗查閱屬實,堪信為真實。
㈡本院審酌:被繼承人遺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
其上同段第93建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道路00號3樓)之房屋,現由橋頭地院民事執行處114年度司執字第25966號函強制執行程序進行拍賣程序;聲請人自就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後,所進行之管理工作包含編製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辦理不動產遺產管理人登記、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程序,並辦理橋頭地院民事執行處以114年度司執字第25966號強制執行程序。綜上,本院考量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仍有續行上開強制執行程序及清償債務等其他事項須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是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40,000元(含已代墊費用)即屬適當,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