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420號聲 請 人 楊雪貞律師即被繼承人OOO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A01(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40,000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繼字第2349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A01之遺產管理人,嗣依106年度司家催字第197號民事裁定為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為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揭示,聲請人已清查被繼承人之遺產、編制遺產清冊及通知已知之債權人報明債權。而被繼承人遺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第783建號、784建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000號、145之113號)之房屋,經債權人高雄市岡山區農會之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程序,為此狀請本院裁定本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以利聲明參與分配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法院就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1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2349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106年度司家催字第197號民事裁定、繼承系統表、律師函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已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完成申報遺產稅並
經發給核定免稅證明書、清查被繼承人之遺產、編制遺產清冊、聲請公示催告、通知債權人陳報債權等管理遺產行為,且被繼承人所遺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第000建號、000建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000號、000之000號)之房屋,經債權人向高雄地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等情,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40,000元(含已代墊費用)即屬適當,爰酌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