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4702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李榮珍之遺
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上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A03(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核定為新臺幣42,000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被繼承人A03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死亡,聲請人奉鈞院113年
度司繼字第651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其遺產管理人,為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繼經鈞院114年度司家催字第13號民事裁定准對被繼承人A03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或聲明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A03遺有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及同小段18建號建物(權利範圍4分之1,下合稱系爭房地),聲請人已於114年9月19日以台財產南接字第11420011500號函請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辦理遺產管理人註記,且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於114年9月16日以橋院甯114司執服字第23394號通知定於114年10月14日就系爭房地實施第3次公開拍賣,最低拍賣價格為新臺幣(下同)2,752,000元。又被繼承人A03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左營菜公郵局有51元之存款,扣除匯費30元,餘款21元。
㈡被繼承人A03以其所有系爭房地為擔保,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
分別為600,000元、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張城樺,抵押權人張城樺逕向橋頭地院聲請強制執行中,經橋頭地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3394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未向聲請人陳報債權。高雄市稅捐稽徵處114年1月20日陳報截至114年1月18日止,應繳納稅款計807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114年度雄小字第1039號判決聲請人於管理被繼承人A03之遺產範圍內給付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經13,298元及如上開判決附表所示利息,現已併入系爭執行事件執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銀行)向高雄地院請求聲請人於遺產管理範圍內給付至清償日止應清償該公司三筆借貸分別為303,860元、71,472元、62,233元及利息、違約金,高雄地院核發支付命令,聲請人就上開請求提出異議,經高雄地院114年度雄司小調字第3091號清償借款事件通知定於114年10月8日10時30分進行調解,聲請人認國泰銀行對被繼承人A03之債權,仍應由法院審認。此外,本件遺產管理案尚在公示催告期間,聲請人已於114年9月19日以台財產南接字第11420011410號函告債權人公示催告期間至115年4月20日,副本抄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聲請人將於公示催告期間屆滿,1個月內再行申報遺產稅。
㈢綜上,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另
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管理報酬之請求基準,為遺產現值1.5%,依該規定計算被繼承人A03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為64,501元。爰請准予裁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A03之遺產管理人報酬64,501元及聲請人因管理遺產支出之必要費用為1,798元,以利及時向橋頭地院民事執行處參與執行分配等語。
二、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之前揭主張,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司繼字6514號民事
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114年度司家催字第13號民事裁定、本院公示催告公告、橋頭地院民事執行處114年6月30日橋院甯114司執服字第23394號通知、橋頭地院民事執行處114年8月12日橋院甯114司執服字第23394號通知、橋頭地院民事執行處114年9月16日橋院甯114司執服字第23394號通知、土地建物查詢資料、中華郵政儲匯處114年2月4日處儲字第1141000543號函(隨函檢送客戶各類儲金帳戶查詢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墊付費用明細表、遺產清冊、本院114年度司拍字第23號民事裁定、高雄市稅捐稽徵處114年1月20日高市稽管字第1140000736號函、高雄地院114年度雄小字第1039號小額民事判決、高雄地院高雄簡易庭通知書、高雄地院114年度雄補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14年1月24日資理字第1140000399號函、調件統計表、調件明細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4年1月24日財高國稅徵資字第1142101160號函、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6日保結他字第1140001777號函(隨函檢送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114年9月19日台財產南接字第11420011410號函、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114年9月19日台財產南接字第11420011500號函、遺產管理事物工作表、管理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紀錄表、中華郵政辦理公務機關查詢作業手續費請款收據、支出憑證黏貼(存)單、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本院113年度司繼字6514號、本院114年度司家催字第13號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被繼承人所遺系爭房地經系爭執行事件定於114年
12月9日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拍賣最低價額合計2,203,000元,此有橋頭地院公告(稿)附卷可憑。另聲請人業已清查被繼承人之遺產、結清存款、編制遺產清冊、辦理遺產管理人註記、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通知債權人陳報債權、參與高雄地院114年度雄小字第103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及高雄地院114年度雄司小調字第3091號清償借款事件等管理遺產行為,後續尚有查明有價證券狀況、申報遺產稅、清償債務、剩餘財產移交繼承人或歸屬國庫、陳報遺產管理終結等其他事項須處理,考量聲請人已進行之遺產管理職務,內容尚屬單純,訴訟內容亦不複雜,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42,000元(含聲請人已墊付之全部費用,另關於聲請公示催告之程序費用1,500元及本件聲請酌定報酬之程序費用1,500元,分別經本院於114年度司家催字第13號裁定、本裁定主文第2項中裁定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並已確定其數額,故無須重複納入墊付費用中計算)為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至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管理報酬之請求基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點五,僅供法院斟酌,尚非為據以論酬之依據,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