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47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4782號聲 請 人 江本善地政士即被繼承人郭璧菘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30,000元,代墊費用新臺幣768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441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又聲請人業已清查被繼承人之遺產、製作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辦理遺產管理人註記、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聲請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等。另聲請人管理本件遺產事宜已支出公示催告、變賣遺產之程序費用各新臺幣(下同)1,000元、地價稅592元、郵資161元、交通部公路總局規費15元,爰依法聲請本院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 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之前揭主張,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4414號民

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111年度司家催字第266號民事裁定、本院113年度司家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遺產清冊、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12及113年地價稅繳款書、交通部公路總局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收據聯)、購買票品證明單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4414號、111年度司家催字第266號、113年度司家拍字第10號等卷宗核閱屬實。準此,聲請人本於遺產管理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業已清查遺產、製作遺產清冊、聲請公示

催告、申報遺產稅、辦理遺產管理人註記、聲請變賣遺產...等管理遺產行為,後續尚有變賣被繼承人之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清償債務及剩餘財產移交國庫等其他事項須處理;考量遺產總額、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金額核定為30,000元,即屬適當。又本件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遺產所墊付之地價稅592元、郵資161元、交通部公路總局規費15元共計768元之部分,應予准許,至聲請人主張之代墊聲請公示催告、變賣遺產之程序費用各1,000 元,業經本院分別於111年度司家催字第266號、113年度司家拍字第10號之裁定中裁定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並已確定其數額,毋庸再重複納入計算,爰一併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裁判日期:202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