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49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4980號聲 請 人 林瑞成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女,民國○○○年○月○○日生,民國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里○○路○○○巷○○○號)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法院就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1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5787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嗣依114年度司家催字第138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揭示。而被繼承人遺有之不動產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31659號執行拍定,為利於日後參與分配,為此狀請本院裁定本件遺產管理報酬及已代墊之相關費用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查無其他繼

承人,且未經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是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遺產之報酬,故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5787

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113年地價稅繳款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郵局存證信函用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通知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民事公示催告聲請狀等件為證(均影本),堪信為真實。

㈢本院審酌:聲請人收受本院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公示催

告、收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及通知、收受債權人陳報債權通知、收受開庭通知書(判決書記載:除被告白宗仁、白清山外,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等管理遺產行為,本院考量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辦理事務後,剩餘遺產移交國庫所需時間、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含已代墊之費用,另聲請人之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1,500元,業經本院於114年度司家催字第138號裁定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並已確定其數額,是毋庸再重複納入計算),即屬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27條第4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裁判日期:202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