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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40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3754號

114年度司繼字第4099號114年度司繼字第6579號聲 請 人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代 理 人 蘇東隆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關 係 人 黃子芸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黃子芸律師(地址:高雄市○○區○○○路000號13樓)為被繼承人A04(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113年12月20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即高雄○○○○○○○○,死亡地點:高雄市○○區○○路0號即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裁定揭示之日起,1年2個月內承認繼承;其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3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㈠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A04因分割共有物訴訟現繫屬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9號。㈡聲請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於民國100年1月7日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惟迄今尚未清償完畢。㈢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邀同訴外人○○○向其借款796萬元,迄今未清償完畢。是被繼承人於113年12月20日死亡,且其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亦查無其他繼承人,又其親屬會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其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 、2 項及第1176條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3 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各聲請人上開之主張,業據聲請人○○○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

謄本、本院公告、民事起訴狀、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法庭通知等件為證;聲請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100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契約書、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義務人財產暨所得目錄、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本院公告等件為證;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抵押借款約定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 年度司繼字第1369、2427號拋棄繼承事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等卷宗查核無誤,自堪信為真正。又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已依法拋棄繼承,復查無其他合法繼承人存在,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參以其親屬會議並未於死亡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呈報本院,而各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具有利害關係,自屬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故其等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自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擔任遺產管理人,主要係彙整被繼承人之財產,

踐行被繼承人債權、債務之確認,並作適法合理之分配,且於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或遺產分配後,尚有剩餘時,將遺產移交繼承人或國庫,此須熟悉相關法律程序進行遺產處分;經本院函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是否願意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惟經其陳報無意願擔任,有該署民事陳報狀在卷可憑(見114年度司繼字第3754號114年9月25日陳報狀、114年度司繼字第4099號114年9月23日陳報狀)。嗣經本院自高雄律師公會願意擔任法院遺產管理人名單中徵詢後,黃子芸律師願意以其專業知識管理及處理被繼承人後續之遺產問題,此有電話紀錄附卷可稽,爰選任黃子芸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併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