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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42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4211號聲 請 人 林俊寬律師即被繼承人陳○○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所明定。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就被繼承人遺產之數量、價值、遺產管理人擔任期間、已為及將為管理行為之繁簡、付出心力等一切情狀為通盤之考量,並非單以被繼承人所遺財產價值作為計算基準。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續為酌定及墊付遺產管理人報酬一案,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5日通知於收受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陳報公示催告期滿前,有哪些債權人、債務人、及其分別之債權債務金額、受償情形為何?」、「自民國113年4月19日至今進行管理遺產事務內容之工作列表。」、「日後尚待處理之遺產管理事項列表。」,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迄今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另聲請人於民國113年4月19日前進行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事務之部分,本院已於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3466號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事件中核定報酬,併此說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