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5484號聲 請 人 劉慶忠律師即被繼承人翁郁原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A01(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110年8月26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肆萬捌仟元,代墊費用新臺幣貳佰玖拾玖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6625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A01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就遺產之蒐尋、列表、已聲請裁准公示催告程序,程序尚須進行中。因被繼承人遺留之不動產,業已於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程序拍賣中,聲請人就遺產管理支出費用及遺產管理人報酬需陳報參與分配,爰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等語。
二、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之前揭主張,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6625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工作紀錄表、遺產稅申報書、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民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民事答辯狀、民事聲明參與分配狀、遺產管理事件管理費用表、費用收據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6625號選任遺產管理人卷宗、112年度司家催字第134號民事裁定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
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遺產之報酬,是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二)本院審酌:聲請人業已清查遺產、申報遺產稅、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管理遺產行為,又被繼承人遺產有不動產及存款,是後續尚有被繼承人不動產強制執行、結清銀行存款等相關事宜、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及剩餘財產移交國庫等其他事項須處理;考量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新臺幣(下同)48,000元即屬適當。又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將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併予敘明。另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遺產所墊付之閱卷費用72元、影印費用20元、遺產稅申報影印費用54元、限時掛號郵資費用85元、限時掛號郵資費用68元應予准許,而關於聲請人代墊之聲請公示催告之程序費用1,000元,業經本院於112年度司家催字第134號之裁定中裁定「程序費用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是以毋庸再重複納入計算,爰一併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