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5936號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劉雅魁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地址:高雄市○○區○○○路00號)為被繼承人A03(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民國114年6月30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里0鄰○○○路00巷00○0號)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裁定揭示之日起1年2
個月內承認繼承;其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即日)起3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並依法移交遺產於大陸地區繼承人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A03(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里0鄰○○○路00巷00○0號)原係國軍退除役官兵之公費就養榮民,每月就養給付皆匯入郵局帳戶,嗣因被繼承人於114年6月30日死亡,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致聲請人無法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追繳溢領就養給付新臺幣(下同)16,671元。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4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6條第6項亦有明文。次按,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定有明文。再按,非大陸地區來台之退除役官兵死亡,倘發生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之情形,因不涉及大陸地區人民之權利,仍應按民法第1177條等相關規定,由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或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法院於受理此類聲請事件時,宜斟酌個案需要與實際情形,選任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所屬之機構為遺產管理人,此參司法院(82)秘台廳民三字第04938號函說明第3點自明。
三、經查:㈠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溢領就養給付明細表、戶籍資
料、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法庭函、WEB IP查調訊息回覆(綜所稅所得查調)、WEB IP查調訊息回覆(財產稅查調)、基本資料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4541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又被繼承人為在台出生之退除役官兵(出生地:高雄市),而非大陸地區來臺之退除役官兵,且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已依法拋棄繼承,復查無其他合法繼承人存在,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參以其親屬會議並未於死亡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呈報本院,是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地位,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自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被繼承人死亡時係籍設高雄市○○區○○里0鄰○○○路00
巷00○0號,並非安養機構,其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即為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聲請人對於執行遺產管理人事務,亦有相當程度之經驗與專業,應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等情,爰選任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為被繼承人A03之遺產管理人,併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27條第4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