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5021號聲 請 人 楊雪貞律師即被繼承人甲OO之遺產管理人上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女,民國○○○年○月○日生,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七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里○○路○○○巷○號)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以109年度司繼字第664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且於109年4月14日確定,嗣聲請人提出聲請,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家催字第105號民事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而聲請人業已查詢被繼承人之遺產、製作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辦理遺產管理人加註登記…等,現被繼承人之遺產部分經強制執行在案,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司法院函釋及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規定,聲請本院核定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新臺幣(下同)40,000元等語。
二、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109年度司繼字第664號民
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移轉財產明細、民事公示催告聲請狀、本院109年度司家催字第105號民事裁定、公告查詢結果、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申報書、遺產清冊、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地價第一類謄本、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函、已知債權人及受償情形及相關證明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537號、109年度司繼字第664號、109年度司家催字第105號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之高雄市苓雅區土地及建物現經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又聲請人業已為編制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管理遺產行為,後續尚有強制執行程序、剩餘財產移交國庫等其他事項須處理,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40,000元(含已代墊費用)為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