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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67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712號聲 請 人 張翊宸律師即被繼承人許君翎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A01(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32,000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以113年度司繼字第5181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A01之遺產管理人並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而聲請人業已申報遺產稅、製作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等,現被繼承人所遺主要遺產即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00號5樓房地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強制執行並拍定在案,拍定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818,000元。

又被繼承人之已知遺債至少高達4,168,211元,倘聲請人未能及時參與分配,日後遺產管理人報酬將有難以受償之虞,故聲請人為於上開強制執行程序聲明參與分配,爰依法聲請本院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以利聲明參與分配等語。

二、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 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之前揭主張,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5181號民

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執行命令、本院114年度司家催字第23號民事裁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214號民事裁定、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事務之工作列表、遺產清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5181號、114年度司家催字第23號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之遺產,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強制執

行在案,其拍定金額為2,818,000元;又聲請人業已為製作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文書收受等管理遺產行為,後續尚有剩餘財產移交國庫等其他事項須處理,其管理遺產事項尚屬單純,審酌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32,000元(含已代墊費用,另關於聲請公示催告之程序費用1,500 元、本件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程序費用1,500元,業經本院於114年度司家催字第23號之裁定、本裁定主文第2項裁定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並已確定其數額,毋庸再重複納入計算)即屬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詠媛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