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61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183號聲 請 人 江本善地政士即被繼承人林萬能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A02(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48,879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以111年度司繼字第4677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A02之遺產管理人並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而聲請人業已申報遺產稅、製作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向本院聲請拍賣被繼承人遺產…等,而聲請人管理本件遺產事宜已支出108年所得稅新臺幣(下同)4,802元、公示催告聲請費1,000元、112年地價稅623元、113年地價稅623元、聲請拍賣遺產聲請費1,000元、聲請強制執行費用1,000元、強制執行費4,312元、戶籍謄本費用1,121元、土地謄本費用280元、郵資128元、鑑價費用3,930元、地政規費2,040元、匯款手續費20元,共計20,879元,又被繼承人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聲請人為於強制執行程序聲明參與分配,爰依法聲請本院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以利聲明參與分配等語。

二、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 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之前揭主張,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4677號民

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112年度司家催字第16號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家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規費收據,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

準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之遺產,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

稅證明書核定價額為537,766元,現經強制執行程序中;又聲請人業已為製作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聲請拍賣被繼承人遺產等管理遺產行為,並已墊支相當數額之遺產管理費用,後續則尚有剩餘財產移交國庫等其他事項須處理,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48,879元(含已代墊費用18,879元,聲請人另主張之聲請公示催告及拍賣遺產之程序費用各1,000 元,業經本院於112年度司家催字第16號、114年度司家拍字第2號之裁定中裁定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並已確定其數額,毋庸再重複納入計算)即屬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詠媛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