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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61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199號聲 請 人 林俊寬律師即被繼承人徐國誠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A01(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55,000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繼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A01之遺產管理人,嗣依113年度司家催字第9 號民事裁定為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5日為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揭示,聲請人已清查被繼承人之遺產、編制遺產清冊及通知已知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此外,被繼承人尚遺有坐落高雄市苓雅區正文段654、6

61、667、675、676、686、698、718、732地號土地(持分1/59,公同共有),以及臺灣銀行高雄分行、中華郵政公司武廟郵局之存款,為此狀請本院裁定本件遺產管理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法院就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1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

財產參考清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7年度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移轉財產明細、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遺產稅申報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113年度司家催字第9號民事裁定等件影本為證,並經調取本院112 年度司繼字第1773號、113年度司家催字第9號卷宗查閱屬實,堪信為真實。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已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完成申報遺產稅並

經發給核定免稅證明書、清查被繼承人之遺產、編制遺產清冊、聲請公示催告、通知債權人陳報債權等管理遺產行為,且被繼承人遺有坐落高雄市苓雅區正文段654、661、667、6

75、676、686、698、718、732地號土地(持分1/59,公同共有)尚待分割及變賣;又聲請人已進行前開管理遺產行為,而後變賣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再扣除債務及應負擔費用,仍有剩餘者,聲請人須將剩餘款項繳交國庫等其他事項待理,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55,000元(含已代墊費用)即屬適當,爰酌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