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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62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201號聲 請 人 林俊寬律師即被繼承人許月雲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A01(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25,000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61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A01之遺產管理人,嗣依110年度司家催字第227 號民事裁定為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 民國111年10月31日為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揭示,並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及編制遺產清冊,且聲請人為進行管理本件遺產;被繼承人遺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403地號土地(公同共有1/30)及現金新臺幣(下同)5,009元,現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4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審理,為此狀請本院裁定本件遺產管理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法院就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1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111年度司繼字第614號民

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111年度司家催字第218號民事裁定、遺產清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申報書及免稅證明書、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律師函等件影本為證。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已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辦理遺產稅免稅證

明書、清查被繼承人之遺產、編制遺產清冊、聲請公示催告等管理遺產行為,且被繼承人所遺高雄市○○區○○段000地號、403地號土地(公同共有1/30),經聲請人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4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進行訴訟、收受訴訟文書等情,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25,000元(含已代墊費用,另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1,000 元及本件聲請程序費用1,

500 元,經本院於111 年度司家催字第218號及本件裁定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並已確定其數額)即屬適當,爰酌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