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6202號聲 請 人 林俊寬律師即被繼承人A01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A01(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111年6月27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代墊費用核定為新臺幣柒萬參仟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此費用包括在主文第一項之報酬及代墊費用內)。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4899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A01之遺產管理人,嗣依112年度司家催字第159號裁定為公示催告,而聲請人已完成如卷附遺產管理人之工作紀錄附表所列之事項,爰聲請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之前揭主張,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4899號裁定、戶籍謄本、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109年度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民事(家事)聲請狀、本院112年度司家催字第159號裁定、民事(家事)陳報狀、林氏法律事務所函、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北斗分局函、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房屋稅課稅明細表、遺產稅申報書、繼承系統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查詢積欠相關債務之函文、郵局存證信函、土地買賣契約書、出賣人名冊、價金分配計算書、收費明細表、受領證明、收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債權憑證、清償證明書、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信用貸款清償證明書、第一商業銀行總行書函等為證,準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報酬及所墊付之必要費用,洵屬有據。
(二)本院依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參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及後續尚待處理之事項,復斟酌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程度,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及代墊費用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3,000元(含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墊付之程序費用1,000元,及本件聲請費1,500元及其他已墊付之規費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又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將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