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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74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7428號聲 請 人 吳○○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為A02之姊姊,願拋棄其對A02之繼承權,爰聲明拋棄繼承權,請求准予備查云云。

二、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47條、第1174條第1、2 項及第1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之前提,必須係被繼承人已死亡,方為適法。

三、經查,聲請人固聲明拋棄對於其妹妹A02之繼承權云云,惟查,A02現仍生存尚未死亡之事實,此有本院職權查調A02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是關於A02之繼承關係尚未開始,聲請人遽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裁判日期: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