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7553號聲 請 人 林易玫律師即被繼承人張○娟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張○娟(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18,000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470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張○娟之遺產管理人,嗣依112年度司家催字第146 號民事裁定為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 民國112年9月1日為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揭示,並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及編制遺產清冊,且聲請人為進行管理本件遺產,已代墊相關費用;被繼承人遺有存款及應分配之遺產,為此狀請本院裁定本件遺產管理報酬及已支出費用,以利遺產分配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法院就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1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112年度司繼字第470號民
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112年度司家催字第146號民事裁定、遺產清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84號民事判決、民事聲請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參考清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0、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等件影本為證。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已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辦理遺產稅免稅證
明書、清查被繼承人之遺產、編制遺產清冊、聲請公示催告,且聲請人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84號分割遺產事件出庭答辯等情,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18,000元(含已代墊費用)即屬適當,爰酌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