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7011號聲 請 人 余景登律師即被繼承人陳明池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A01(男,民國前0年00月0日生,民國40年4月28日死亡,生前最後籍設:高雄縣○○鄉○○村○○路00號)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35,000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以110年度司繼字第467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A01之遺產管理人並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而聲請人業已製作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等,現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執行並拍定在案,而聲請人管理本件遺產事宜已支出公示催告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聲請人為於上開強制執行程序聲明參與分配,爰依法聲請本院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以利聲明參與分配等語。
二、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 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之前揭主張,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467號民
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費用表、規費收據、遺產清冊、債權表、收文表、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地價稅繳款書、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函、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申請代收地政案件收據、本院114年度司家催字第30號民事裁定、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本院公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通知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之遺產,業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
署執行並拍定在案,其拍定金額為17,530,000元;又聲請人業已為製作遺產清冊、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收受文件、撰擬行政執行之陳報狀等管理遺產行為,管理事項尚屬單純,後續尚有剩餘財產移交國庫等其他事項須處理,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35,000元(聲請人主張之聲請公示催告之程序費用1,500 元,業經本院於114年度司家催字第30號之裁定中裁定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並已確定其數額,毋庸再重複納入計算)即屬適當,爰酌定如
主文第1項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