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7125號聲 請 人 丁建良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A03(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街000號)於114年6月10日死亡,而被繼承人積欠聲請人之借款共計新臺幣1,100萬元尚未清償,且其繼承人均已死亡或拋棄繼承權,為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行使權利,爰依法聲請本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之前揭主張,據聲請人提出借款契約書、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匯款委託書證明聯、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公告等件為證,固堪信為真,惟被繼承人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5808、5846號裁定,選任陳穎蓁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有前開民事裁定在卷可憑。本件既已選任遺產管理人,則無再次選任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