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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8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892號聲 請 人 余景登律師即被繼承人張振星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55,000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司繼字第857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嗣依106年度司家催字第239號民事裁定為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為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揭示,並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及編制遺產清冊,且聲請人為進行管理本件遺產,已代墊相關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被繼承人遺有坐落屏東縣○○鎮○○段00地號、同段56地號、同段64地號、同段65地號、同段66地號、同段227地號、同段323地號土地,經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東港分局、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經於113年12月11日以113年度司執字第38892號進行第二次拍賣程序,為此狀請本院裁定本件遺產管理報酬及已支出費用,以利聲明參與分配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法院就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1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106年度司繼字第857號民

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二類登記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遺產清冊、債權憑證、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函、屏東稅務局欠稅查詢情形表、地價稅繳款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430號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8929號支付命令、債權讓與證明書暨登報資料、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移轉財產明細、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執行命令、屏東地院民事執行處函、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通知、屏東地院民事庭通知等件影本為證。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已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辦理遺產稅免稅證

明書、清查被繼承人之遺產、編制遺產清冊、聲請公示催告等管理遺產行為,且被繼承人所遺坐落屏東縣○○鎮○○段00地號、同段56地號、同段64地號、同段65地號、同段66地號、同段227地號、同段323地號土地,其中屏東縣○○鎮○○段00地號、同段66地號土地,經屏東地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38892

號(即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113年度屏金字第330號)於113年12月11日分別以371,000元、535,000元拍定;另聲請人為屏東地院110年度調字第17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雄小字第259號清償借款事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188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提出答辯狀,而聲請人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85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且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事務收受相關文書66份等情,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55,000元(含已代墊費用,另聲請人主張之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106年度司家催字第239號裁定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並已確定其數額,是毋庸再重複納入計算)即屬適當,爰酌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裁判日期:2025-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