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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司家他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他字第20號聲 請 人 楊紅吟非訟代理人 許祖榮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蔡培民

蔡琬琳非訟代理人 洪幼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因程序已終結,本院依職權確定程序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甲○○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66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0分之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丙○○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00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0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按前開規定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法院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次按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3 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 項復已揭示。雖非訟事件法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 項和解成立退還裁判費3分之2之規定,然參酌依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4 項規定:「調解成立者,原當事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3分之2。」於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均有適用,及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事件經調解、和解及撤回時,均規定原告或聲請人得請求退還已繳裁判費或聲請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第84 條第2項、第420條之1第3項)之意旨,則於家事非訟事件和解之情形,自應與家事非訟事件經調解成立聲請人得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3分之2之情形,為相同之處理,得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 項規定辦理退費(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0號問題討論結果)。又原告本為無資力之受訴訟救助者,既未預納裁判費,自無從聲請退還第一審裁判費3分之2,參照訴訟救助制度之立法精神及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 項之規定意旨,僅徵收3分之1。故法院於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時,應依職權逕行扣除3分之2裁判費後,確定原告應繳納之訴訟費用(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6號問題討論結果)。

二、經查,兩造間本院112年度家聲字第243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甲○○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家救字第86號民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裁定「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嗣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關於相對人乙○○部分,兩造於113年11月20日當庭和解成立,並約定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各自負擔;關於相對人丙○○部分,則經本院113年度家聲抗字第104號駁回抗告及再抗告,並裁定「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即聲請人甲○○)負擔」、「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即聲請人甲○○)負擔,上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又聲請人之聲請事項為:「相對人二人應自本聲請狀送達翌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各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1,160元,以作為聲請人之扶養費,如有一期遲誤,視為其後12期亦已到期。」等語。查本件聲請人係女性,00年0月00日生,現年74歲,依內政部公布之112年度高雄市簡易生命表,女性平均餘命為13.91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規定,應以10年計算,故本件程序標的金額各為1,339,200元(11,160元×12月×10年=1,339,2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原各應徵程序費用2,000元,惟關於相對人乙○○之部分和解成立,故僅需徵收666元【計算式:2,000元×1/3=666(元以下四捨五入)】。而相對人丙○○之部分,則應徵2,000元,並依第一審裁定主文第3項所示由相對人丙○○負擔。爰依職權確定聲請人甲○○、相對人丙○○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如主文所示。至就抗告程序費用,聲請人甲○○業已繳納,故不再另為裁定,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詠媛

裁判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