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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司家拍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家拍字第3號聲 請 人 林俊寬律師即被繼承人温䇛茹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甲○○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4538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11年度司家催字第44號民事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現公示催告期滿,又因被繼承人所遺留之現金不足清償債務,是為清償被繼承人所欠債務,爰聲請本院許可變賣被繼承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等語。

二、按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均為遺產管理人職務之一;又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民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且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此觀民法第1129條、第1132條規定自明。

三、經查: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本院爰依聲請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4538號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揆諸前開事實,自難期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能召開,進而同意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自屬有據。又聲請人已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已期滿之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家催字第44號卷宗核閱無訛。復如附表所示之財產為被繼承人所有,又依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所載,被繼承人所遺之現金存款顯不足清償債務,此有聲請人提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民事異議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0114號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099號及112年度司促字第10631號支付命令等影本附卷可稽。故聲請人為清償債權,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依前開規定,其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附表:

編號 股票名稱 股數 (以變賣當日股數為準) 1 泰金寶-DR 1,000股 2 長榮海運 2,000股 3 元晶太陽能科技 3,000股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裁判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