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司家拍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家拍字第7號聲 請 人 林俊寬律師即被繼承人A001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A001所遺之遺產即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6669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A001(女,民前00年00月00日生,民國3年6月5日死亡,生前最後籍設:臺南廳嘉祥外里崙仔頂庄三十一番地ノ一)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26號民事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留有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且積欠地價稅,是為清償被繼承人所欠稅款,爰聲請許可變賣被繼承人所遺上開土地等語。

二、按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均為遺產管理人職務之一;又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民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且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此觀民法第1129條、第1132條規定自明。

三、經查: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屬民法第1129條所定之「其他利害關係人」。惟本件難以期待以召開親屬會議之方式決議變賣被繼承人遺產之相關事宜,故聲請人依民法第1132條聲請法院許可同意變賣被繼承人所遺之遺產即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自屬有據。又聲請人已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間並已屆滿之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26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

(二)查被繼承人所遺之遺產為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且被繼承人尚積欠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地價稅,此有土地登記謄本、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岡山分處114年10月22日高市稽岡地字第1148566980號函、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該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附於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6669號卷宗內)在卷足憑,故聲請人為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聲請本院認可變賣被繼承人所遺上開土地,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