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司家聲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聲字第41號聲 請 人 何○俊相 對 人 林○和

何○枝

何○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林○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5,645元,並應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何○枝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5,215元,並應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何○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5,215元,並應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13 年度家繼簡字第58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1/6,並由相對人林○和、何○枝、何○昌分別負擔1/2、1/6、1/6,並於民國114年3月24日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190元 由聲請人預納。 資料查詢費用 1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特別代理人酬金 27,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合 計 31,290元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1/6,為5,215元。 即31,290元×1/6=5,215元。 二、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林○和、何○枝、何○昌分別負擔1/2、1/6、1/6,分別為15,645元、5,215元、5,215元。 即31,290元×1/2=15,645元,31,290元×1/6=5,215元。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