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司家聲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家聲字第64號聲 請 人相 對 人上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前經本院民國於114年9月18日以000年度婚字第000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本件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即本件聲請人)負擔,且已於114年10月27日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而本件聲請人前已預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000元,又依上開確定判決,相對人、聲請人各應負擔本件程序費用分別為7,000元(計算式:14,000元×2/1)、7,000元(計算式:14,000元-7,000元),故核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000元,及其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