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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司家補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102號聲 請 人 陳穎蓁律師即被繼承人A01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 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詠媛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