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43號聲 請 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43號聲 請 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