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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司家補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家補字第68號聲 請 人 乙○○

一、上聲請人聲請限期命起訴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按聲請命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裁判日期:202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