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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司家補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家補字第63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裁判日期:2025-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