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246號聲 請 人 A02即 收養人聲 請 人 A03即被收養人關 係 人 王OO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A02(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114年8月11日起收養A03(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父、生母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