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司養聲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養聲字第262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鍾曉君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鍾杰綸關 係 人 鍾曉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A02(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114年8月29日起收養A03(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呂欣璇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母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子女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