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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司養聲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272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陳OO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陳OO關 係 人 陳OO000000000000000

林OO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陳OO(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114年9月3日起收養陳OO(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父、生母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子女
裁判日期:202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