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養聲字第289號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A13關 係 人 A02
A03A040000000000000
A05
A06A07A08A09A10A11A12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終止收養人A01(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民國94年3月23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被收養人A13(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A13經A01收養為養女,惟養父A01於民國94年3月23日死亡,聲請人即被收養人欲回歸本家,爰依民法第1080之1 條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父A01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養父A01死亡除戶謄本等件為憑。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民法第1083條亦定有明文。又按養父母死亡時,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之收養關係並未當然解消,是我國民法定有死後終止收養之制度,其目的在於解消養子女與死亡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法定血親關係,同時為圖回復其本姓及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法律關係。再按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係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4 項第7款所列之戊類家事非訟事件。同法第四編「家事非訟程序」第一章「通則」第80條規定:「聲請人因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序者,其他有聲請權人得於該事由發生時起10日內聲明承受程序;法院亦得依職權通知承受程序。相對人有前項不能續行程序之事由時,準用前項之規定。依聲請或依職權開始之事件,雖無人承受程序,法院認為必要時,應續行之。」揆其原因在於家事非訟事件往往影響公益,因而就聲請人或相對人有不能續行程序之情形,特別規定由其他聲請權人聲明或法院依職權通知承受程序,另慮及若干非訟事件標的之關係人無處分權,在無人承受程序之情形,則由法院審酌有無承受之必要性,決定是否依職權介入該程序。該規定列於通則編,而非列於某種特定家事非訟事件之立法方式,應係對所有家事非訟事件均有適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抗字第7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於114年9月25日向本院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
止收養(見聲請狀上本院收文日期戳記章),惟聲請人已於繫屬本院後之115年1月27日死亡,而有聲請人死亡致不能續行程序之情形。然許可終止收養,聲請人於程序進行中死亡,本諸權利具一身專屬性質者,因其有不可替代性,固不生承受程序之問題,惟依前開規定及裁定意旨,終止收養是否經法院認可,將影響身分關係之形成,對聲請人而言,其已與養家關係疏離,與本家關係密切,並曾親自到庭陳述終止收養之意願,是為保障聲請人之權利,而有透過法院程序確定之必要,依家事事件法第80條第3 項規定,應認有特別情事足認應續行本件之程序。又聲請人死亡後,未有子女,本生父母及養父A01均已死亡,其養家兄弟姊妹為A06、A07、A
08、A09、A10、A11、A12,本家兄弟姊妹為A02、A03、A04、A05,若收養關係許可終止後,聲請人將回復與本生家庭之地位與身分,必造成聲請人之親屬間身分關係之變動,並因此隨之對上開養家及本家兄弟姊妹間權利義務之變動,雖不生承受程序,惟屬利害關係人,合先敘明。
㈡又聲請人到庭表示略以:其已數十年沒有與養家家庭聯繫,
希望可以終止收養,且其未繼承養父A01之遺產等語。又經本家兄弟即關係人A02到庭陳述略以:養父A01後來搬去桃園,聲請人便返回本生家庭,且聲請人自結婚後便沒有再跟養家聯絡,都係跟本生家庭聯繫,有事情都是找本家兄弟姊妹等語(上開陳述均見114年12月9日非訟事件筆錄)。另聲請人之本家兄弟姊妹即關係人A02、A03、A04、A05均具狀同意本件終止收養,此亦有其等提出之同意書在卷可稽。再者,本院曾於114年11月6日通知聲請人之養家兄弟姊妹A06、A07、A08、A09、A10、A11、A12就本件終止收養表示意見,惟僅關係人A10表示同意,此有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其餘養家兄弟姊妹迄今均未表示意見。考量本件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之原因,且其與養母陳林秀月間收養關係業經本院114年度養聲字第7號裁定宣告終止收養關係確定,又聲請人在其養父A01生前早已無實質情感互動,且其與養家迄今已長達數十年未再聯繫,是本件終止收養應無任何顯失公平之情形,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